主动预缴罚金是否能够成为刑事案件辩护的一种方式(二)

作者:洪树涌 方伟哲 时间:2024-08-24 来源:互联网

 

预缴罚金能够保障法院后续执行难以及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正常理解预缴罚金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因此,将预缴罚金作为其中一个辩护要点如被采纳,那么在结果上还是会体现出细微差别。但这个差别是否一定是由预缴罚金这一单一变量所决定的吗?笔者通过案例检索发现在大部分一审案件中呈现的并十分不明显,但这类在二审案件辩护中有明显的表现。本文将以案例的形式给各位以直观的感受。

一、二审上诉期间预缴罚金但维持原判。

1、案号:【(2024)宁05刑终14号】

二审期间,上诉人张某甲的辩护人出示了收据一份,证明张某甲的家属已将一审判决的1万元罚金缴纳至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账户。经质证,出庭检察人员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不表异议,认为主动缴纳罚金是上诉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影响对上诉人张某甲的定罪量刑。本院认为:辩护人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但该证据不影响对上诉人张某甲的定罪量刑。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案号:【(2023)甘05刑终159号】

二审期间,其家属虽主动缴纳罚金354000元,但缴纳罚金是被告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主动缴纳罚金不是对其在已减轻处罚的基础上再次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法定情节,且无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二审上诉期间预缴罚金而从轻改判。

1、案号(2020)粤03刑终830号

张某某、董某在上诉期间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途牛公司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退缴大部分赃款至一审法院专项账户,可以对张某某、董某、刘志建均从轻处罚。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董某、刘志建系从犯,均可以减轻处罚。各辩护人相关从轻和减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2、案号:(2020)粤15刑终395号

综合考虑上诉人犯罪情节较轻,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二审期间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到案后至二审期间均被取保候审,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给予上诉人缓刑考验机会。据此,上诉人所提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3、案号:(2020)粤15刑终243号

法院认为,上诉人黄冬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和工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黄冬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黄冬玲退清赃款人民币33000元和主动履行财产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上诉人黄冬玲提出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以上情形均为二审上诉期间主动预缴罚金,但结果却呈现出两种完全相反的情形。但通过案例检索发现,二审期间预缴罚金作为新的量刑情节以予改判的案例占比还是挺大的,因此在该阶段在与当事人做好充分沟通后可以尝试预缴罚金刑作为其中的一个辩护要点,从而降低自由刑争取早日服刑完毕回归社会甚至是改判缓刑。

通过案例检索还发现,在一审期间能够预缴罚金而从轻处罚的案例相对比较模糊,原因在于一审审理期间在情节认定中同类情节会统一综合认定,除了预缴罚金这一情节以外还有诸如、自首、坦白、从犯、退赃等情节,最后会统一认定减轻或从轻,主动预缴罚金属于“酌予从轻处罚”这一类型的情节,会和其他同类型量刑情节一起综合认定,因此就比较模糊。

但并不是说一审阶段主动预缴罚金在量刑上不会呈现,比如案号:(2024)渝0113刑初383号案例,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明确量刑“建议被告人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如主动缴纳罚金主刑可调整为有期徒刑八个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

 

以上来看,一审期间预缴罚金虽然很难在量刑上直观的呈现,但只要预缴罚金都会作为酌定的从轻情节以予认定。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罚金是否执行完毕也是作为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因素之一,一审期间争取到预缴罚金的情节,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增大判决适用缓刑的机会。

因此,预缴罚金在刑事案件中是可以作为其中的一个辩护思路之一,但预缴罚金的行为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应的权利,有没有必要进行预缴罚金的辩护,在一审提比较好还是二审提对当事人更有利,还要从个案以及所在区域综合判断。

 

-----------《完》-----------

 

 

作者简介:

洪树涌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成员、刑事专业部部长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负责人

 

方伟哲律师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成员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部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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