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洪树涌律师和助理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一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第二次开庭审理活动,洪律师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吸”案)的四个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展开辩护,本案不存以下四性:
-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如未获金融监管部门许可开展存贷款业务);
-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通常含“保本高收益”诱饵);
- 社会性: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区别于亲友或单位内部等特定对象的民间借贷)。
这四个特征须同时具备,方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缺少任一特征,可能不构成该罪(如属民间借贷或合法融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洪律师坚持做无罪辩护的,希望法院能采纳洪律师的辩护意见。